罗枥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李晓明
从形式上看民间资金融通的过程已经完成 。虽然承认了借款事实 ,
2016年8月,
案件审理:
因借贷关系证据不足
驳回上诉
名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多次催收管某未果 ,
至此,对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的良好秩序也有积极影响。
后因施工过程中,2016年五六月份,管某向李某“借款” 。被告管某再次向原告李某借款1万元 。借据上未约定借款使用期限,也未约定借款利息,遂起诉到法院。不符合情理。同年12月又签订了《小城镇、被告管某于2016年9月向原告李某借款6万元。并且发包方常以公司内部个人名义向承包人预支工程款 ,包括此12万元。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 ,
案件回放:
发包人以个人名义
向承包人“借款”12万
原告李某是四川某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副总 。
法官表示 ,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
判决后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其收到工程款总额448350元 ,
被告收到工程款后均记了流水账,
期间,被告管某遂组织施工。
最终 ,
工程完工后,
这与《四川省某某电力某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写明的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的情况基本吻合 。本案原告主张由被告归还借款12万元,本案原告主张涉及工程款的借支 ,在《四川省某电力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载明,本案是原告欲以合法借贷形式掩盖建设工程施工中施工方个人垫支工程款的目的 。并提供了分四次从银行付款的凭条和借条以及代被告向张某支付的1万元人工工资银行支付凭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4月3日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两笔款被告管某都出具了借条。被告质证过程中,还继续发生借支的情况 ,该两笔款原被告双方没有具备手续 。名山区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2017年1月18日 ,原告李某代管某向张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 。一个是承包方 ,被告管某承包了李某主管的“某供电局2016年10KV及以下工程(某县)施工项目” ,双方发生矛盾。并要求承包人以此出具借条 ,
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的两笔款均发生在被告施工刚开始后不久 ,
而在2017年1月21日 ,发包方以借支方式支付工程款的现象较为普遍 ,管某施工班组曾因工程结算问题与四川某电力某农网施工项目部协商,
2018年,中心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部劳务协作协议书》 。收条写明收到李某代管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在施工过程中 ,遂起诉到法院 。原告李某为讨要这12万元借款 ,被告是通过他人介绍到原告主管范围内承包工程而与原告认识,